招生資訊

主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代訓機構:建國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系

 


課程目的及依據


1.「營造業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項」。

 

2.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四年,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

   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及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之相

   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3.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並應於執業證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本部國土管理署申請換發執業證

   ,始得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換發之執業證有效期間,以執業證效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算四年。

 


訓練講習課程內容/時數
1.營建管理法令/4小時
2.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22小時
3.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4小時
4.工地治安及防災/2小時
總時數共32小時

 

開課資訊,敬請期待!!!

屬性10: 回訓